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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许可,组织实施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管理;审批保健食品广告;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质量抽验并发布质量公报。
  (七)医药物资储备管理处。
  负责组织拟订、调整本市年度医药物资储备目录和储备计划;组织制定并落实专项应急医药物资储备计划及应急供应方案;负责医药物资储备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医药物资储备资金的协调落实和保值;负责对过期储备医药物资销毁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拟订遴选医药物资储备实施单位的资质审查办法,并组织实施;协调应急调拨供应工作。
  (八)稽查监督处。
  拟订本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药品安全的应急管理、药品广告审批、产品召回工作;负责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药品交易服务的资格审批及监督管理;负责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组织药品、医疗器械产品的质量抽验,定期发布质量公报;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系统稽查执法工作。
  (九)科技处(宣传处)。
  拟订本系统科技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科研开发、新技术推广、学术交流等工作;负责药品监督行业的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干部理论学习、职工思想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十)财务处。
  负责编报部门预决算和管理资金的使用;负责本系统财务、固定资产的管理;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人事教育处。
  承担本系统的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执行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组织实施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工会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工会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派驻。
  四、人员编制
  市药监局机关行政编制8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13正(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工会专职副主席1名)20副。
  五、其他事项
  (一)市药监局由北京市卫生局管理。
  (二)本市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实行垂直管理。
  (三)区县分局、直属分局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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