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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9〕8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八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简称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是负责本市法制工作事务的市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经济社会发展中紧迫性、重要性问题涉及的政府法制工作的职责。
  (二)加强全市依法行政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市政府系统立法工作的统筹协调职责。
  (三)加强本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和行政复议制度建设的工作职责。
  (四)强化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为中央在京单位服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市推进依法行政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情况交流和培训考核等工作;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
  (二)承担市政府立法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的责任,拟订市政府立法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督促指导。
  (三)承担审查市政府工作部门提请市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的责任;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对市政府审查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承办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由市政府负责的应用性解释工作;组织承办国家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为市政府重要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承办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报请市政府会议审议和市政府审批的涉及法律问题的有关文件或事项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责任,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五)研究提出实施国家重要法律法规的方案或意见;研究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市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协调市政府工作部门在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争议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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