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9〕7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八日
北 京 市 旅 游 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旅游局(简称市旅游局)。市旅游局是负责本市旅游行业管理的市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转变的职责。
1.强化培育、引导和扶持本市旅游产业,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健康发展的职责,加快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旅游产业体系。
2.加强本市旅游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职责。
3.强化在职责范围内为中央在京单位服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旅游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拟订旅游业发展政策,编制旅游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本市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的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参与国家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组织本市旅游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加强旅游区域合作,健全跨区域旅游合作体系。
(三)负责组织本市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组织发展传统旅游观光;组织促进现代都市旅游、休闲度假、会议奖励、商务会展等高端旅游发展;协调和指导假日旅游、红色旅游和乡村旅游工作;监测旅游产业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分析和行业信息发布工作。
(四)承担规范本市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组织拟订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和旅游产品等方面的标准并组织实施,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负责旅行社设立和导游人员、出国旅游领队资格等方面的行政许可事项;负责住宿业行业管理。
(五)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负责受理旅游者投诉并督促检查旅游企业的投诉处理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