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订本市统计制度改革规划和方案;组织拟订全市重大市情市力普查计划、统计调查计划和地方统计制度;拟订地方统计标准,依法审批或备案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区县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协调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
(四)综合统计处。
监测预警本市国民经济运行,分析研究经济社会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提供全市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数据;负责全市统计数据发布和统计新闻宣传;组织指导综合统计基础工作。
(五)国民经济核算处。
组织实施全市及各区县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全市及各区县地区生产总值;组织全市投入产出调查;开展资源环境核算及新兴产业核算;整理和提供全市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开展分析研究;监督管理各区县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组织实施全市金融业统计调查有关工作。
(六)监测与评价处。
研究建立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监测与评价制度及指标体系;建立区县功能定位的评价指标体系并进行监测;对重点经济和社会领域的运行实施监测评价;参与区县党委、政府的绩效考核评价工作;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进行统计分析。
(七)工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市工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八)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房地产市场的统计监测评价;综合整理和提供全市房屋、公用事业以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九)贸易外经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市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服务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市服务业(不含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服务业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一)新产业经济统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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