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依法负责本市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查处有关文物的违法违章案件;承担文物和博物馆安全工作的管理责任。
(八)负责本市文物保护的宣传工作;组织与国(境)内外的文物交流和展示活动。
(九)规划、指导本市文物和博物馆领域专业人员培训工作;组织文物和博物馆领域科学研究及交流、文物科学保护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文物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对外联络处)。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信访、议案、建议、提案、安全保密和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承担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负责对外联络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承担本市文物和博物馆方面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负责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起草文物和博物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承担行政复议、应诉的有关工作;承担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有关备案工作。
(三)文物保护处。
承担本市世界文化遗产和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修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意见;负责文物保护有关审核、审批事务及相关资质资格认定的管理工作;组织文物资源普查。
(四)博物馆处。
编制本市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博物馆管理工作;负责馆藏文物鉴定、登记、借用、调拨、交换的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博物馆间的文物展示与交流活动;负责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的管理工作。
(五)文物市场管理处(文博产业管理处)。
负责管理本市文物市场和文物经营活动;负责文物拣选工作;负责接收和管理检查没收的文物;负责文物商店的设立审批;负责对文物商店销售文物的售前审核和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标的的审核;指导民间珍贵文物抢救、征集工作;拟订文物和博物馆领域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及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馆藏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
(六)考古科研处。
负责本市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研究提出考古发掘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保护地下文物埋藏区的意见;指导、协调建设项目中的考古发掘和文物保护工作;负责拟订文物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及本市重点文物科研课题的组织、申报和评审工作;负责组织文物保护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