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9〕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八日
北 京 市 文 物 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文物局(简称市文物局)。市文物局是负责本市文物和博物馆事业管理工作的市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转变的职责。
1.强化为国家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中央在京文物和博物馆单位服务的职责。
2.加强培育、引导和扶持本市文物和博物馆领域相关产业健康发展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文物和博物馆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拟订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订文物和博物馆公共资源共享规划并推动实施。
(二)负责本市世界文化遗产和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意见。
(三)指导本市博物馆的业务工作,组织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负责博物馆馆藏文物鉴定、登记、借用、调拨和交换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市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保护地下文物埋藏区的意见;负责出土文物的调用。
(五)负责管理本市民间收藏文物及其流通活动;培育、引导和扶持文物和博物馆领域相关产业健康发展。
(六)负责本市文物和博物馆有关审核、审批事务及相关资质资格认定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