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9〕6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八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市工商局)。市工商局是负责本市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市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
将牵头协调本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职责,划给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三)转变的职责。
1.加强本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职责;加强和完善工商行政执法,构建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强化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为中央在京单位服务的职责和为本市相关产业发展提供服务、保障的职责。
2.依法对市场主体准入方面的安全工作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
(二)负责本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委托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组织企业改组改制的登记管理工作;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本市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生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交易行为;参与监督管理生产要素市场交易行为;负责各类市场登记和统计工作。
(四)承担监督管理本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