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9〕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八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市国资委是市政府授权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市国资委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指导推进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向具有行业优势、保障城市安全运营和带动首都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集中,向高端、高效、高辐射力的资源节约型产业集中。
(二)加强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三)强化为中央企业与所监管企业合资、合作提供服务,以及协调所监管企业为中央在京大型活动提供服务保障的职责。
(四)加强协调解决所监管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方面重大问题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政策、规定。
(二)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市政府授权的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依法对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