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订本市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和下达全市性、重点审计项目的审计方案;监督审计计划、方案的落实和执行;牵头起草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承担审计业务统计及信息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重大问题调研工作。
(三)法制处。
负责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拟订审计规范和指南;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承担行政复议、应诉的有关工作;承担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有关备案工作。
(四)审计项目复核处。
组织开展审计项目复核工作;协调、指导审计项目复核分局分管范围内的审计业务;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五)经济责任审计处。
组织对本市局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协调、指导经济责任审计分局分管范围内的审计业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承担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的有关工作。
(六)财政审计处。
组织审计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审计区县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协调、指导财政分局分管范围内的审计业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七)行政事业审计处。
组织对与市财政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市级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进行审计监督;协调、指导行政事业分局分管范围内的审计业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八)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组织审计市政府主管部门和区县政府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协调、指导农业与资源环保分局分管范围内的审计业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九)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一处。
组织审计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协调、指导固定资产投资一分局分管范围内的审计业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二处。
组织审计市属国有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国务院规定的市级国有资本占
控股或主导地位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组织实施对投资主体多元化工程的审计监督;协调、指导固定资产投资二分局分管范围内的审计业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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