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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各部门(含所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区县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国务院规定的市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市政府部门、区县政府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审计署授权审计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以及中央在京单位的财务收支。
  8.依法应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局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本市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本市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依法领导和监督区县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区县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区县审计机关违反国家及本市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区县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依法组织审计市属单位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一)承办市政府和审计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审计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财处)。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访、议案、建议、提案、保密、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负责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联络特约审计员;负责编制部门预决算,管理机关财务及国有资产;负责监督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综合处(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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