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财务处。
编报部门预决算和管理资金的使用;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建立健全本市卫生事业经费保障机制的相关政策;负责医药卫生行业医疗服务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药品、血液及制剂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医疗服务价格。
(二十)人事处。
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及公务员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组织本市卫生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负责组织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及卫生从业人员准入资格的认定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的党群工作。
工会(团委)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工会、共青团和青年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北京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研究起草本市干部保健工作规划和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北京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医疗关系在北京市的中央单位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本市重大活动和会议的干部保健工作;负责协调保健基地、专家队伍、专业人员和保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派驻。
四、人员编制
市卫生局机关行政编制15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24正(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工会专职副主席1名、离退休干部处处长1名、北京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主任1名)34副。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市卫生局负责拟订本市职业卫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及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安全监管局)负责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市卫生局和市安全监管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