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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药械处。
  负责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对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制剂、药品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处理医疗机构内药品、医疗器械突发不良事件;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拟订北京地区药品推荐使用目录。
  (十一)发展计划处。
  负责编制本市医药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中长期发展计划和区域卫生规划;拟订医疗卫生单位建设标准;编制所属单位基本建设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监督管理医疗废物处置;指导区县卫生基本建设项目工作。
  (十二)国际合作处。
  负责组织指导医药卫生方面的政府、民间多边、双边合作交流;组织实施卫生援外工作;组织国际医学交流、国际医学会议与国际科技合作;负责世界卫生组织北京合作机构的协调管理工作;承担本系统的外事管理工作。
  (十三)审计处。
  拟订本系统内部审计制度,并对系统预决算、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所属单位资产的保值增值、运营状况进行评价;负责对所属单位经济活动进行专项和后续审计;负责对所属单位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指导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所属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十四)北京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本市爱国卫生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组织开展国家卫生城市、健康城区、健康社区创建和社会卫生整体评价等健康促进活动;组织开展农村改水、改厕和卫生村镇创建及农民健康教育工作;依法负责公共场所禁烟监督检查和全市除“四害”的组织与监督工作。
  (十五)安全保卫处。
  负责监督、指导机关及所属单位开展安全、治安、防火、防盗工作;负责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及医疗卫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所属医疗卫生单位后勤改革及管理工作。
  (十六)组织处。
  负责本市医药卫生系统人才工作的宏观管理,组织协调并落实本系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所属单位的党建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管理;组织本系统政工职称评定工作。
  (十七)宣传处。
  负责本系统宣传工作;协调组织开展首都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组织实施本系统中心组理论学习和干部理论培训。
  (十八)统战处。
  组织、指导、管理本系统的统战工作,组织有关学习、宣传、交流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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