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外资发展处。
研究提出本市利用外资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拟订外商投资的政策建议,参与协调吸引外资重大项目的确定;负责境内外政府间投资促进机构的联系与交流,指导外商投资促进工作,策划协调重大外商投资促进活动;指导开发区的外商投资工作;负责利用外资的统计分析工作。
(十八)外资管理处(对港澳台经济合作处)。
依法负责本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以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及相关管理工作,指导区县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负责国家鼓励发展外资项目的确认和境外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认定工作;研究本市与港澳台地区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协调处理港澳台地区在京投资项目的有关问题,促进相互的经济合作与交流。
(十九)安全监管处。
负责指导、协调本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起草本领域安全生产方面的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监督、检查本领域重点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财务处。
负责本市商务系统政府扶持项目的计划编制、执行等协调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
(二十一)人事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全市商业服务业人才工作的宏观管理,引导、推动并组织协调商业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及“老字号”传承人才培养工作。
鉴于口岸工作的重要性和相对独立性,另设4个负责口岸工作的内设机构。
(一)秘书处。
负责有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档案、信息、信访、议案、建议、提案、安全保密、新闻宣传等工作;承担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负责有关人事、财务等工作。(二)综合业务处。
研究提出本市口岸的发展规划,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参与拟订口岸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计划;负责受理本市口岸和具有口岸功能区域的开放及关闭的具体申报工作;负责北京口岸“大通关”的日常协调督查工作;负责通关统计、分析和作业运行的监督管理。
(三)航空港处。
组织协调首都机场地区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负责航空口岸的综合协调管理及“大通关”工作;参与航空口岸的规划建设及重大活动的协调工作;协调航空口岸与所在区县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以及口岸有关单位之间的关系。
(四)陆港管理处(北京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丰台货运口岸管理处、北京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朝阳口岸管理处)。
参与拟订本市陆路口岸的建设规划,负责陆路口岸的综合协调管理及“大通关”工作;参与口岸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的研究与制定;协调陆路口岸与所在区县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以及口岸有关单位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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