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各县(区)及农垦系统的建设方案,分别将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和补植补造各单项方案,委托业务厅局及专家进行审查。各业务厅局对受托审查的各县(区)及农垦部门单项方案审查后,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及时提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县(区)及农垦部门的建设方案及厅局的审查意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林业局、水利厅、扶贫办批复项目并下达建设任务。
(六)各县(区)及农垦部门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批复的建设任务和资金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五、项目管理与监督
(一)为加强对巩固退耕还林草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成立由分管副主席任组长,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牧厅、林业局、水利厅、扶贫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有关项目县(区)及农垦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各县(区)及农垦部门作为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严格执行招投标制、监理制和公示制,制定具体的实施管理办法,建立规范的工程管理档案,切实加强项目建设管理。
(三)各项目县(区)发展改革局及农垦部门,每季度末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牧厅、林业局、水利厅、扶贫办等有关部门上报项目资金完成情况、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四)巩固退耕还林草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能作为其他中央补助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
(五)项目建成后,由各县(区)发展改革局组织有关部门先进行自验,并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农垦系统由农垦事业管理局进行自验。各县项目验收报告和验收申请报告报送自治区验收领导小组各组成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牧厅、林业局、水利厅和扶贫办根据各自职责组织专项工程项目验收,同时出具验收报告,对不合格的不予验收,限期整改。验收情况要向自治区验收领导小组汇报。对于需要跨年度完成的项目,可在项目结束后申请验收,但要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对口厅局上报年度完成情况报告。
(六)各项目县(区)及农垦部门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建设地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厅局,对项目建设进行不定期抽点稽查。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没有按期完工和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项目,自治区将核减下一年度项目任务和投资计划,并视情况追究领导责任和相关人员责任,对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或个人,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自治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及农垦部门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