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184号 2009年8月1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和财政部、国务院西部办、发展改革委、农业部、林业局、粮食局《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财农[2007]327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职责明确、科学有序、保质保量地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建设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水利部联合批复的《宁夏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2008年— 2015年,我区巩固退耕还林草项目建设总投资为91.6亿元,其中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中央专项资金26.23亿元,基本口粮田建设中央预算内资金3亿元,其余62.37亿元由地方投资和农民自筹解决。主要建设内容为: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和补植补造工程建设。《规划》建设范围为全区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21个县(市、区)和自治区农垦系统。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科学、合理、稳妥、扎实、有效地做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建立责任明确、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确保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生态移民、农业后续产业和林业补植补造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进一步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切实巩固好退耕还林成果,从根本上解决退耕农户的吃饭、用能、增收等问题,逐步建立起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长效机制,促进退耕还林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据《规划》抓落实的原则。每年安排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方案要依据《规划》进行,确保退耕还林地区能够享受到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扶持。各项建设内容的安排以村为单元,确保覆盖到相当比例的退耕农户,非退耕还林村不安排建设项目。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