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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意见

  (十二)加大扶持力度。对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流通骨干企业或农资物流配送中心,自治区连续两年给予以奖代补资金100万元— 200万元;对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连续两年给予以奖代补资金30万元。对企业或基地建立长期“农超对接”的,每年奖励20万元— 30万元。对在国内大中城市建立农产品销售窗口的,给予20万元— 30万元的扶持资金。在国外重点城市和港口设立农产品销售窗口的,给予100万元的扶持资金。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农产品品牌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自治区级农产品品牌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十三)引导多元投资。金融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市场、特色农产品流通主体和营销网络的扶持力度,降低各类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贷款门槛,重点扶持农产品批发市场、流通龙头企业、农民经纪人发展。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担保机构,对金融机构提供的农村市场建设贷款提供担保。积极吸引区内外企业、个人、民营资本和外资采取合作、兼并、租赁等形式,参与农产品市场建设,形成多元投资市场建设机制。鼓励城市工业企业、农超商场到农村发展“订单农业”。
  (十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产业发展要求,结合新型农民培训工程,集中整合各方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培养一批能适应市场要求的专业经纪人队伍。各级党校、职业学校要加大对农村市场管理人员、专业合作组织、流通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培训力度,帮助其提高管理水平和闯市场的能力。积极鼓励大型企业、流通公司开展岗位培训和技能竞赛活动,提高市场经营主体队伍参与流通服务的整体水平。
  (十五)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大力推进对内对外开放,积极引进资金、人才、技术和先进管理方式,建设现代农村市场体系。探索新的农产品交易方式,鼓励各地加强区域合作,共同发展区域性农村市场。鼓励区内批发市场与国内大型批发市场的联合协作,发展跨区域、跨省域的农产品经营贸易,打造一批在全国有影响的农产品批发市场。
  (十六)创新农产品销售环境。组织区内龙头企业、专业流通合作组织和运销大户,参与国内外、区内外农产品展销活动,提升我区特色农产品的公众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坚持办好“中国(宁夏)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宁夏春季农产品订货会”、“宁夏农产品国际市场推介会”、“新农村商网网上交易”等活动。
  (十七)强化市场监管。加强对农村市场的监督管理,清理废止行政壁垒、地方保护和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法规,保障农民权益和市场消费安全。建立信息、技术资源共享机制,规范行政执法,强化执法协作,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形成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强化例行检测和监督抽查,落实质量安全属地责任,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加强认证监管,推行电子管理,提高监管实效,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和入市登记备查制度,确保优质农产品的公信力。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第一责任人”职责,切实提高市场开办方的经营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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