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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三)进一步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1.省财政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对市、县(市、区)产业集聚区承接产业转移项目的奖励。各市、县(市、区)都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产业转移项目顺利落户。

  2.承接的产业转移项目所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3.2009-2012年,对转移到产业集聚区的出口型企业,比照郑州出口加工区实行国内运费补助政策,按照预算管理级次,所需费用由省、市或县(市)各负担50%,具体按产业集聚区所属财政级次办理。

  4.2009-2012年,对承接的产业转移项目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中央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保障项目建设用地。各类开发园区存量土地要优先用于符合园区产业规划的承接产业转移项目。列入省重点的产业转移项目用地由省预留年度用地指标予以保障,其他项目由各地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解决。

  (五)推行用工优惠措施。对产业转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六)鼓励承接创新型项目。对转移到我省的高新技术项目,在申请使用自主创新资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贴息资金等科技专项资金时,优先予以扶持。承接的产业转移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四、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机制,把承接产业转移作为对外开放“一把手”工程的重要内容,摆到经济工作的突出位置,认真研究制定当地承接产业转移的具体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推进承接产业转移的强大合力,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强化目标考核。各级政府要把承接产业转移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加强检查,跟踪问效。省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在对外开放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中增加承接产业转移内容,加强对各地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协调,定期通报各市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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