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构建特色园区,打造一批环境优良的承接载体。依托全省175个产业集聚区,引导同类企业集中发展,发挥集群协同效应,降低企业发展成本,建设产业特色突出、配套体系完善、发展环境优良、体制机制灵活、带动作用明显的产业园区,形成投资带动效应,使之成为带动当地经济发展的支柱。积极推行区中园开发模式,鼓励依托大企业、大项目开展以商招商,设立专业园区和特色园区。充分发挥郑汴新区的龙头带动和省级以上开发区的引领示范作用。完善提升郑州出口加工区特有的保税物流功能,争取省进口物资公共保税中心尽快取得B型资质,为我省企业提供保税物流和“入区退税”政策服务。
(四)创新开发模式,共建共享“飞地经济”。鼓励试行以行业协会或企业为主体的园区开发模式,组建和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园区开发公司,促进园区建设和管理市场化、企业化。鼓励重点承接产业转移市、县(市、区)探索与境内外商协会及沿海地区实力强、信誉好的经济实体合作建设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发展共建共享的“飞地经济”,实行税收分成,带动我省就业、技术进步和相关配套产业的兴起,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发展。
(五)培育重点承接地,大力发展加工贸易。优先支持国家确定的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建设,引导和促进加工贸易跨越式发展。发挥郑州出口加工区、省级加工贸易转移重点承接地和香港、台湾、日本、韩国等工业园区的示范带动效应,形成若干加工贸易重点集聚区,开创布局合理、比较优势明显、区域特色鲜明的加工贸易发展新格局,不断提高加工贸易占全省进出口总额的比重。
(六)推动国企战略重组。鼓励、支持我省国有大企业与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和行业龙头企业的战略合作,积极推进能源、化工、食品加工、纺织服装、钢铁、有色、装备制造等行业国有骨干企业的战略重组,促进技术、产品的自主创新和升级换代,优化资本结构,提高经济的外向度,培育一批有竞争优势的产业集群。
三、扶持政策
(一)认真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豫政〔2009〕62号),在土地利用、环境容量、财税扶持、金融支持等方面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政策。
(二)用好用足国家优惠政策。对承接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自认定(复审)合格的当年起可依照规定,申请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承接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