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综合减灾目标规划
(一)自然灾害造成的年均死亡人数比“十五”期间明显下降,年均因灾直接经济损失占国民生产总值(GDP)的比例控制在2.5%— 3%以内。
(二)进一步健全省级工作机构,理顺灾害管理体制,完善减灾综合协调机制。各市县建立起减灾综合协调机制,积极推进乡镇(社区)综合减灾工作,基本建立起乡镇减灾工作机构。
(三)建立省级综合减灾与风险管理信息平台,与国家综合减灾与风险管理信息共享平台相衔接。逐步建立和完善省级灾情监测、预警、信息发布、评估和省、市县、乡镇三级应急救助指挥系统。
(四)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机制。加强救灾物资的实物储备和市场储备,确保灾害发生24小时内,受灾群众能够得到食物、饮用水、衣物、医疗卫生救援、临时住所等方面的基本生活救助。
(五)根据我省灾害发生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推进减灾基础工程建设。重点抓好防洪减灾骨干工程和安居工程建设,使地级以上城区重点区域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以上,县城和重点集镇防洪标准普遍达到20年一遇以上,其它沿江和沿海地区防洪防潮标准有所提高;加快安居工程建设,灾害损毁民房恢复重建普遍达到规定的设防水平,城乡社区普遍建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应急救助设施。
(六)在“十一五”期间,全省创建18个“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在城乡社区建立减灾救灾志愿者队伍,所有城乡社区设有1名灾害信息员。公众减灾知识普及率明显提高,自救互救能力明显增强。
四、主要任务
为提高我省综合减灾能力,“十一五”期间要重点完成以下八方面的建设任务:
(一)加强自然灾害风险隐患和信息管理能力建设。深入调查全省重点区域各类自然灾害风险和减灾能力,掌握主要灾害发生的基本规律,摸清我省减灾能力底数,建立完善省级和市县级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数据库。完善自然灾害信息收集体系,建成省、市县、乡镇三级灾情上报系统,形成完整的省、市县、乡镇三级灾情上报体系,健全灾情信息快报、核报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省减灾委统一协调,相关部门灾害信息沟通、会商、通报制度。利用各有关部门的基础地理信息、经济社会专题信息和灾害信息,建设应急管理灾害信息共享及发布平台,加强对灾情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处理和应用,为减灾工作提供决策服务,提高综合减灾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