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工程中心实行定期评估,动态管理,优胜劣汰,滚动发展。
第八条 市教委是工程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教委科学技术与研究生工作处(以下简称市教委科研处)具体负责工程中心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九条 工程中心应具备以下申报条件:
(一)高校与共建企业联合申报。高校与共建企业在长期合作中已经形成了一个紧密协作的联合体;共建企业在申报前获得过国家科技部、市科委等科技计划的经费资助者优先。
(二)依托重点学科或优势学科群,在相应技术领域中有坚实的工程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基础、特色和业绩,有利于推动学科交叉,可以为学校的长远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三)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的重大科研成果,具有对技术、产品、工艺、装备等持续创新的能力。
(四)具有科研成果工程化所需要的部分装备和基础设施,并能够为项目的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配套保障,能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五)具有高水平的人才队伍和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管理班子和技术带头人具有较强市场意识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经验,能够在该领域建成一支结构合理、工程化研究开发和系统集成能力较强的高水平技术创新队伍,并配有一套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
(六)具有良好的建设条件支撑。依托高校、行业部门、地方政府和共建企业能保证建设期间配套固定资产新增投资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研发和成果转化用房不低于2000平方米,且相对集中。确有行业或领域特点者可酌情考虑。
(七)已成为国家级或省部级工程中心的工程中心不得再进行申报。
(八)已认定的工程中心申报国家级工程中心成功后北京市高校工程中心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条 符合工程中心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高校,编写《北京高等学校工程研究中心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两份报送市教委。
第十一条 市教委对报送的《申请书》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将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论证。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经综合研究后择优批复立项,列入市教委工程中心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批准立项的工程中心需填写《北京高等学校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报市教委同意后,组织项目实施。建设时间一般为三年。工程中心建设过程中,如对原计划进行重大调整,须经市教委组织专家重新论证并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依托高校应当保证工程中心建设期内负责人的相对稳定。对连续六个月不上岗的工程中心负责人,依托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并书面报市教委同意。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建设资金可实行多元化融资,鼓励社会投资机构、企业或个人投资工程中心的成果转化工作。市教委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按照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与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07]20号)文件精神安排,中心建设资金的国家拨款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挤占。国家拨款主要用于购置工程化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设备、仪器,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和进行人员培训,不得用于工程中心的基本设施建设。必要的新建、扩建基本设施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依托单位和工程中心自行解决。
第三章 运行及管理
第十五条 市教委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