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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发布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发布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的通知
(济政字〔2009〕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09〕1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2009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原则上以2008年我市法人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6317元为基数,基准线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9%,上线(预警线)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5%,下线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4%。
  二、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按照工资指导线的要求安排工资增长。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一般、200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26317元的,可统筹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发展后劲及调动职工积极性等因素,以本企业200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但职工工资增长水平不应低于基准线。因受金融危机影响去年职工工资增长水平较低,今年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工资支付能力增强的企业,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其中,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须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可适当高于上线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企业因盈利水平、支付能力等原因按下线安排仍有困难的,也可按低于下线水平安排工资增长,但应符合企业经济效益与职工工资最低增长比例挂钩制度规定。企业年度职工工资未合理增长的,经营者工资不得增长,企业以及经营者不得参加评先评优;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有关部门不得审核兑现经营者年薪。
  三、进一步调整完善企业经济效益与职工工资最低增长比例挂钩制度。今年该制度原则上仅适用于盈利水平较低、支付能力一般的企业。企业工资最低增长比例设定为0.3%,即企业实现利润每增长1%,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应至少增长0.3%。
  四、企业应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88号)的要求,在工资指导线发布30日内,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制定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五、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通过广泛推行要约行动,激发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调的内在动力,推动企业建立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健全企业工资协商共决机制、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促进企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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