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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城市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工作原则
  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的要求,城市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与管理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和民办公助的原则。城市社区社会组织由社区成员利用社会资源自主、自愿举办,政府给予必要的扶持。通过街道、社区党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领导;社区社会组织自觉接受街道、社区党组织和区市县民政部门、街道、社区的领导、指导和管理。
  (二)坚持服务社区和满足居民需求的原则。适应城市社区居民多方面的需要,着眼于发挥功能和社会效益,有效强化和分解社区功能任务,加快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步伐。优化现有社区社会组织结构,推动其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服务社区,完善自治。
  (三)坚持依法登记和分类管理的原则。将城市社区社会组织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的轨道,依法进行登记管理。根据社区社会组织的性质、规模、功能、业务领域、成员与服务对象的不同,加强分类指导与管理。
  四、工作措施
  (一)规范登记,建立备案管理制度。城市社区社会组织是由驻区单位或个人,以服务社区居民为目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利用非国有资产单独或联合举办的社会组织。各区市县民政部门是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是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成立社区社会组织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依法进行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同一街道(乡镇)辖区内可跨社区申请成立社区社会组织。对于正常开展活动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社区社会组织,在不违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条件,简化程序。对于尚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建立备案制度,由社区申报,街道(乡镇)核准,报区市县民政局备案;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待发展完善符合登记条件后,再向民政部门正式申请注册登记。对于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方向、不能发挥积极作用的社区社会组织,要区别不同情况劝其自行解散。坚决取缔开展非法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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