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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甘肃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由有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政府有关部门、省行业管理部门、部分新闻机构以及有关方面的专家及专业人员组成。

  甘肃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甘肃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甘肃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委托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等承办。

  第八条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各辖区内甘肃名牌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甘肃名牌产品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二)实物质量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并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

  (三)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程度、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税率、总资产贡献率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四)企业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技术和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五)产品按照国内先进标准、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

  (六)企业计量管理完善并获得相应的确认证书;

  (七)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获得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或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可优先考虑;

  (八)企业具有较完善的产品销售服务体系。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甘肃名牌产品”称号:

  (一)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计量器具(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等管理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二)在近三年内,产品有被省级以上(包括省级)质量监督检查判为不合格的;

  (三)在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四) 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十一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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