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建〔2009〕97号)
各市财政局、建委(建设局、规划局):
现将《山东省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山东省内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编制和其他保护工作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
(二)国家级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
(三)涉及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的城镇体系规划、城乡建设发展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跨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编制工作;
(四)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其他保护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市级财政部门、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项目进行初审,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项目申报资料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省统一组织的规划编制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项目申报资料报送省财政厅。
各市申报的项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个。
第五条 项目申报资料:
规划文本、图纸和规划成果。其中,已经审查的项目,要报送专家审查意见;已经审批的,要报送相关批复文件。
除报送项目申报文件外,其余材料只需报送电子版。
第六条 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审核各市上报项目,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第七条 各级财政、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