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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服务业从工业企业中分离发展的意见

  (六)发展贸易营销服务。鼓励工业企业将现有的市场营销部门分离发展,成立独立法人的销售公司,或与相关营销企业共同出资建立独立法人的销售公司,提高产品的市场营销水平。鼓励产品外销份额较大的工业企业,将相关业务机构分离,成立独立法人的进出口贸易服务公司,进一步将进出口贸易做强做大。

  (七)发展专业的配套服务。鼓励工业企业将现有的售后服务部门分离发展,成立独立法人的产品服务公司,或与相关产品服务企业共同出资建立独立法人的产品服务公司,提高产品的品牌服务水平。鼓励工业企业将现有的产品安装维护、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业务分离发展,成立独立的法人企业,专门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工业企业依托自身资源,成立物业管理、租赁、劳务等专业化企业,拓展经营范围、提高服务水平。

  (八)鼓励利用存量资产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鼓励工业企业盘活存量资产,以服务业集聚区的形式,发展软件、研发设计、文化创意、咨询策划、科技孵化器等生产性服务业。

  三、推动服务业从工业企业中分离发展的政策支持

  (九)各相关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强化服务力度。工商部门要充分考虑企业的历史沿袭,在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等方面给予便利考虑;有关部门要在市场准入、土地、资质认证、水电供给价格、信贷等方面对服务业从工业企业中分离发展给予政策支持,简化审批手续,降低相关费用,提高办事效率。

  (十)相关服务业从工业分离后的法人企业,按“不重不漏”的原则,依照其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纳入第三产业统计。在对分离后的工业企业进行业绩考核时,参照集团统计要求,将以资产为纽带新组建的服务业企业归并分离后的工业企业,按工业集团口径考核。

  (十一)分离后设立的属于研发、设计、创意等技术知识含量较高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可按有关规定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分离后设立的物流企业优先认定为省、市级重点物流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十二)优先安排服务业发展资金用于扶持新成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实施重大项目建设、公共平台打造和重大技术创新。

  (十三)工业企业分离设立服务业企业后,若分离当年的税负高于原税负,高出的地方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补助给分离主体企业。对从工业企业分离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自分离次年起三年内,按其实现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0%,由同级财政部门补助给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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