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建设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价规〔2009〕1号)
各物价分局,各区建设局,保税区管理局地政处、光明新区建设办、坪山新区城建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施工阶段的施工监理服务内容包括施工过程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建设单位必须将以上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内容整体委托监理单位。
二、建设单位如需监理单位提供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一般按开展相关服务所需人工日及《管理规定》附表四“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单独计取服务费用。按人工日计费有困难的,也可以按费率形式确定服务费用。政府投资的项目,施工阶段与保修阶段的监理服务委托同一监理单位的,保修阶段的监理服务费由双方协商约定,一般按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的5%计收。
三、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的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为发改部门批复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市政、房建等其他工程的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为发改部门批复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即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
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概算投资额如经发改部门批准进行调整的,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为调整后的工程概算投资额(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为调整后的工程概算投资额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四、按照《管理规定》和《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要求,建设工程监理和相关服务收费应体现优质优价原则。招标人应当在监理招标文件及合同中设置有关履约评价、工程创优的奖励条款,奖励条件和标准按深府〔2008〕86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