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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三定”工作的具体要求

  1. 坚持以职能转变为核心,准确界定部门职能。要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原则,对本部门承担的职能进行认真梳理和分析,该取消的取消,该下放的下放,该转移的转移,该加强的加强。新增、取消和加强的职能原则上与国务院对口部门相对应,同时做好国务院部门下放职能的承接工作。通过制定和完善“三定”规定,切实把职能转变的要求落到实处。

  2. 着力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切实解决职责交叉、推诿扯皮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目前本部门与相关部门存在的职责交叉事项,按照上下衔接的原则,合理界定本部门的职责权限。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要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次责任,建立健全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各部门在上报“三定”规定草案前,对部门之间职责划分有异议或存在相互交叉的职责,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部门之间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在上报的“三定”规定草案“其他事项”中予以明确;部门协商未解决的,由省编办进行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在“三定”规定草案中予以明确;省编办协调后仍未取得一致意见的,请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报请省委、省政府决定。

  3.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强化部门责任。配置部门职能应明确相应的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权力与责任对等,避免权责脱节。

  4.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综合设置部门内设机构。这次改革,各部门内设机构维持原有数量不增加,职能强化、任务增加需设立机构的,通过整合机构、撤一建一等办法解决;相关部门合并共同组建新机构的,内设机构要全面整合,其数量不超过国家对口部门的司局数;新设立的机构其内设处室从相关部门按职能一并划转;不允许部门内部设置两个以上处室与国家对口部门的一个司局相对应;不设5人以下的处室。按照议事协调机构不设实体性办事机构的要求,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不设置为业务处室,其日常工作由相关业务处室承担。省政府各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的内设机构均为正处级。

  5. 严格控制人员编制,严格按规定配备领导职数。省政府行政编制总数不突破改革前的规模;职能弱化的部门编制适当精简;职能强化、工作任务增加的部门,要通过合理调整、整合资源、创新体制机制等办法解决编制紧缺问题;相关部门合并共同组建新机构的,人员编制按照精简的原则重新核定;新设立的机构,其人员编制从相关部门按职能一并划转,并统筹调剂部分综合处室的人员编制;部门之间职能调整的,人员编制随职能划转;后勤服务人员编制随行政编制按比例划转。部门领导职数按规定配备;机构规格调整部门的领导干部,现级别予以保留,以后配备的干部按新机构规格确定相应级别。处级领导职数根据内设处室设置情况从紧核定,5人的处室设1职,6-8人的处室设1正1副,9人以上的处室设1正2副,人数特别多的处室,处级领导职数配备不超过1正3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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