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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这次改革分两类情况开展组织实施工作:

  (一)新组建的机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委员会、省商务厅、省能源局、省公务员局

  由分管副省长召集新组建机构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研究机构组建方案,并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按照“人员编制随职能走”的原则,由省编办制定新组建机构的人员编制调剂方案,报省编委同意后,按照调剂方案将相关机构、编制及人员合并到新机构中。在此基础上,由新机构领导班子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制定上报“三定”规定草案。其中省能源局、省公务员局的“三定”规定草案,由主管部门上报。

  (二)更名、改变机构性质和保留的机构

  由该机构领导班子负责本部门“三定”规定草案的研究制定和上报工作,其中部门管理机构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进行“三定”工作,由主管部门上报“三定”规定草案。

  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体制调整待市、县政府机构改革时进行。在调整工作完成以前,各级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仍按现有的职责分工开展工作,防止工作脱节、造成损失。

  不再保留的机构,其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离退休干部等随职能划归相关机构管理。

  四、关于“三定”工作

  (一)“三定”工作的范围和程序

  省政府各部门定职责、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三定”工作,是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这次机构改革确定的省政府办公厅和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都要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本部门的“三定”工作。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市县工商、地税、质监机构的“三定”工作,在省政府各部门“三定”工作完成后适时开展。

  在“三定”工作中,省政府各部门要根据这次机构改革的精神,对职责进行梳理和分解,提出职能转变、内设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的初步设想,研究形成本部门“三定”规定草案,经与省编办沟通并修改后,正式上报省编委。“三定”规定经省编办审核、省编委审定后,由省政府审批。

  (二)“三定”规定草案的内容

  “三定”规定草案主要内容包括:职责调整,即提出新增、取消和加强的职责;主要职责,即全面、准确地提出本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即提出部门内设机构的数量、名称和职责;人员编制,即提出机关行政编制和部门、内设机构两级领导职数;其他事项,即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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