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组建省农业委员会。将省农林厅的职责、省畜牧兽医局的职责,整合划入省农业委员会,挂省林业局牌子。将省农业资源开发局、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由省政府管理调整为由省农业委员会管理。不再保留省农林厅、省畜牧兽医局。
8.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省政府直属机构调整为部门管理机构,改由省卫生厅管理。将现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省以下垂直管理改为由地方政府分级管理。
9. 省广播电视局更名为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将省文化厅的电影行政管理职责划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10.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调整为省政府直属机构,仍与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合署办公。
11.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更名为省民防局,挂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主要负责全省民防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承担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全面清理议事协调机构。撤销工作任务已完成的议事协调机构。对确需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不单独设置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单独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政府机构改革后,设置工作部门40个。其中,省政府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4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5个。另设置部门管理机构(规格为副厅级)7个(详见附表)。
(五)完善管理体制
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科学配置地方各级政府的财力,增强市、县(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大力推进强县扩权改革,完善省直管县(市)的财政体制和经济管理体制,依法探索省直接管理县(市)的行政管理体制。
进一步理顺和明确垂直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权责关系,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严格执法监管。
(六)严格控制机构编制
严格控制机构数量,不突破中央规定的政府机构限额。对人员编制实行总量控制,不突破省政府现有行政编制总额。在改革中,根据职能变化对人员编制进行适当调整,进一步优化人员结构。
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备案制度。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组织人事管理的配合制约机制,建立完善机构编制考核评估、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加强对机构编制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认真查处、限期纠正。
三、改革的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