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我省实际,在全面履行职责的基础上,突出管理和服务重点,确保中央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加强对全省经济社会事务的统筹协调,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着力解决民生问题,强化执行和执法监管职责,增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能力。
改进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的“窗口”机构的服务与管理,健全办事制度,公开办事依据,简化办事程序,转变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和公信力。
(二)理顺职责关系
结合省政府各部门“三定”工作,对交叉重复的职能进行梳理,切实解决部门职责交叉和关系不顺的问题。逐步建立完善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三)明确和强化责任
把明确和强化责任作为省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按照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要求,通过“三定”工作,既赋予政府部门职权,又明确其相应承担的责任。推进政务公开、绩效考评、行政问责,强化责任追究,切实解决权责脱节的问题。
(四)调整优化组织结构
1. 组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内贸、口岸工作和能源规划以外的职责,省信息产业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省中小企业局、省乡镇企业局牌子。将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口岸工作职责划入省政府办公厅。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管理。不再保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信息产业厅。不再保留省乡镇企业管理局牌子。
2. 组建省商务厅。将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内贸职责、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商务厅。不再保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3. 组建省能源局,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能源规划建设等职责,整合划入省能源局。
4. 组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省人事厅的职责、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建省公务员局,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不再保留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5. 组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省建设厅指导城市客运以外的职责、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挂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牌子。不再保留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6. 组建省交通运输厅。将省交通厅的职责、省港口管理局的职责、省建设厅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交通运输厅,进一步整合公路、港口、航道、地方铁路、航空产业管理职责。不再保留省交通厅、省港口管理局。不再保留省航空产业发展办公室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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