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新闻发布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深圳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规定,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的机关依法追究单位或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一)依法应当发布新闻而不发布,或未在有效时间内发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二)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政策、重要工作,无故拒绝、阻挠记者合法采访,引起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三)对于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重大突发卫生事件、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及时发布新闻,或者故意发布虚假新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四)违反程序规定擅自发布新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五)拒绝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新闻发布指令,或延误时机,执行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六)未履行保密审查程序,致使国家秘密泄露或公开了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行政事务与新闻发布工作的信息沟通机制,为新闻发布提供充分的信息支持。政府新闻发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列席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全面深入了解涉及公众利益的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新闻发言人、新闻助理按照正常程序开展新闻发布工作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第三十条 对于行政机关及其新闻发言人及时准确发布新闻,而新闻媒体故意歪曲事实、进行虚假报道,造成不良影响的,政府新闻发布工作主管部门及本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司法、行政、外事、舆论等渠道或方式予以澄清、交涉并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