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积极主动原则。行政机关应积极主动、及时发布新闻信息,澄清事实,解疑释惑,主动引导舆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新闻发布协调机制,确保信息沟通及时,内容准确完整。
第二章 新闻发布机构和新闻发言人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新闻发布制度,授权确定新闻发言人,配备新闻助理,组成本行政机关"新闻发言人办公室",负责本行政机关新闻发布的日常工作。新闻发言人既代表本行政机关,又代表本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开展工作。
第八条 市政府设立新闻发言人一名,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市政府新闻办统筹组建市政府本级的新闻助理队伍。
区政府设新闻发言人一名,由了解全面情况的区政府分管负责人或综合协调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市级行政部门各设新闻发言人一名,由分管负责人担任。其他行政机关新闻发言人一般由本行政机关行政首长授权其副职领导担任。行政机关其他负责人必要时也可根据授权以新闻发言人身份对外发布新闻。
全市性重要工作、重点活动设立的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等,参照上述规定指定新闻发言人,建立新闻发布工作制度。
新闻助理可由行政机关内设部门媒介素养好、业务素质高的负责人担任。
市、区政府及市级行政部门的新闻发言人及其办公室成员名单由市政府新闻办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新闻发言人及"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并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新闻发布和公共关系事务;
(二)受理媒体记者采访申请,接待、安排和接受记者采访,并为记者采访提供相关服务;
(三)搜集了解、研究分析新闻媒体及公众关于本行政机关事权范围所涉及重大事项的报道评论情况,接受并回应社会舆论监督,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新闻发布和公共关系计划;
(四)执行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的新闻发布和公共关系事务;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新闻发布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新闻发言人应当积极接受记者采访。新闻助理应紧密关注舆情,协助新闻发言人工作,为记者采访提供方便和服务。行政机关行政首长也应积极面对新闻媒体,开展重大信息的新闻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