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办法的通知
(深府〔2009〕16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打造阳光政府,保障新闻记者采访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舆论监督,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闻发布",是指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利用新闻发言人或其他授权形式,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发布本行政机关相关政府信息、表达观点立场、回应社会关切、解答公众疑问的行为及加强与公众沟通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我市行政机关的新闻发布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新闻办)是全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关制度建设,推进、协调、指导、监督全市的政府新闻发布工作。
区政府新闻办或其他指定的新闻发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辖区的政府新闻发布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新闻发布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信息公开原则。新闻发布的内容以法定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
(二)真实性原则。新闻发布工作应尊重事实、实事求是,同时应尊重新闻规律,做好新闻策划,体现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
(三)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政府新闻发布的第一责任人是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对新闻发布工作负领导责任。新闻发言人依行政首长授权发布新闻,并对行政首长负责;
(四)分级发布、归口负责原则。新闻发布责任与行政管理权限相对应,既对上级行政机关负责,又主动回应社会公众信息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