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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贵阳市教育系统校务公开规定(试行)》的通知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学校(单位)隐匿应公开的校务或公开虚假的校务,或者泄露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给有关人员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伤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给学校(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市教育局批准成立的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机构的校务公开工作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二十六条 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校务公开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贵阳市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校务公开审批、登记表

  年  月  日                     第   期

呈报处室

负责人

公开内容

摘  要

公开形式

公开起止时间

主管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公示结果

     呈报处室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监督小组

意见

       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领导小组

组长意见

        

         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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