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学校(单位)隐匿应公开的校务或公开虚假的校务,或者泄露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给有关人员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伤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给学校(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市教育局批准成立的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机构的校务公开工作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二十六条 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校务公开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贵阳市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校务公开审批、登记表
年 月 日 第 期
呈报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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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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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内容
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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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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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起止时间
|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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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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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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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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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报处室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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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小组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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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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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小组
组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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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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