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学校(单位)发现未按本规定履行公开义务,应及时改正,或者依照本规定享有校务知情权的人员和组织发现有应公开校务而未公开或者公开内容有严重失实或不准确的,该人员或组织有权要求学校(单位)进行公开或补充更正,学校(单位)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对此作出回应,如实地补充或更正校务公开的内容,或者公开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为规范管理,不断提高校务公开的质量和水平,学校(单位)应做好下列校务公开材料书面或电子文本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每学期(半年)汇总一次。
(一)校务公开内容;
(二)校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记录本;
(三)校务公开监督小组会议记录本;
(四)教代会会议记录和有关资料汇编。
第五章 监 督
第二十条 市教育局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对学校(单位)校务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教育局校务公开领导小组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对学校(单位)校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一)对学校(单位)校务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将该项工作列为学校(单位)考核评估内容;
(二)在学校(单位)内部开展评议活动,吸取教职工对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三)设立校务公开咨询投诉电话或信箱。
第六章 责 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单位)实施校务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定的,市教育局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直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有关规定不实施校务公开的;
(二)违反本规定中关于公开原则、内容、程序、时限的;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不予真实公开校务或在校务公开中弄虚作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