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批准收费机关及监督电话;
6.接受的各项捐款、赠款物及其管理使用情况;
7.教职工招聘条件、程序和结果;
8.重大突发事件和处理情况;
9.学生干部的选拔任用情况和学生的评先、评优、违纪违规处分、学生相关费用的减免政策及结果等情况,但不得违背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
10.按上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内容。
(三)凡向社会公开的校务,都要同时在单位内公开。
第十条 校务公开的形式:
(一)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二)必须在校园内醒目的公众场所设立固定的校务公开栏,内设学校重大决策、财务收支、党风廉政建设、教职工福利等栏目;
(三)在内部资料、校刊、广播等校内媒体发布;
(四)运用宣传栏、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或校园网等;
(五)召开党政工联席会议、教职工会议、家长(代表)会、学生(代表)会等各类会议;
(六)向社会公开的校务除以上形式外,还可采用发送书面通知、信函或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等形式;
(七)其他便于教职工和社会知晓的形式。
第三章 校务公开的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校务公开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的构成:
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由学校(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行政主要负责人、纪检、工会相关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全体中层干部(含团委书记)构成。
(二)领导小组的职责:
1.负责校务公开的领导、策划、协调、沟通工作,并由学校(单位)校长(行政主要负责人)组织本校或单位所属各部门按照实施细则对校务公开工作进行具体落实。
2.负责对校务公开方案、公开形式、公开内容等重大事项的审定。
3.负责对校务公开工作考核评比等重要事宜的审定。
4.按照分工负责制对分管部门和单位校务公开的实施、推进负有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校务公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