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健全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教(职)代会在校务公开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二章 校务公开的目标、内容和形式
第八条 校务公开的目标:
(一)应公开事项达100%;
(二)公开及时率≥98%;
(三)公开内容准确率≥98%;
(四)教职工投诉处理有效率100%;
(五)教职工满意率≥85%。
第九条 校务公开的内容:
(一)学校(单位)应向本单位职工公开以下校务:
1.学校(单位)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
2.学校(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3.学校(单位)资产管理、使用和变动情况;
4.学校(单位)每学期或年度经费收支情况(收入部分必须包括财政拨款、各项收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租金收入、办班办学和其他教学科研收入等,支出部分必须列明具体项目及开支款额);
5.考勤、绩效考核、奖惩、补贴发放情况、住房公积金、各种社会保险、辅助保险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事项;
6.教职工年度考核和评优、评先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7.学校(单位)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职工提薪、晋升、聘任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8.学校领导干部和党政工作人员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和民主评议情况;
9.外出(含出国出境)学习考察、培训及其有关费用支出情况;
10.大宗物资采购、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11.学校(单位)工程建设的立项、工程招标、建设进度和验收结算情况;
12.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13.按上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内容。
(二)学校(单位)应向学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公开以下校务:
1.领导机构、班子任期目标、学校发展规划;
2.学校学年或学期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
3.进行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4.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收配额生、择校生、特长生的条件、人数,以及招生录取工作的程序与结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