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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贵阳市教育系统校务公开规定(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贵阳市教育系统校务公开规定(试行)》的通知
(筑教发〔2009〕77号)


各直属学校(单位):

  为深入开展并进一步规范我市教育系统校务公开工作,现将《贵阳市教育系统校务公开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直属学校(单位)遵照执行。各学校(单位)可根据本《规定(试行)》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有关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请注意收集遇到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并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1.贵阳市教育系统校务公开规定(试行)

  2.校务公开审批、登记表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1:
贵阳市教育系统校务公开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规范市直属学校(单位)校务公开,增加校务的透明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教育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校务,是指市直属学校(单位)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和实施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事务及其有关信息。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直属学校、单位校务公开活动。

  第四条 学校(单位)应当履行校务公开的义务。学校教职工、学生及其家长、其他公民和合法的社团组织依法享有本规定设定的应当公开的学校(单位)校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学校校长、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校务公开的主要负责人。要成立以校长、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学校(单位)要指定机构负责校务公开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实行校务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及时全面;真实客观、监督到位;注重实效、教职工及服务对象满意的原则。校务公开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不得损害学校的合法利益;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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