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贵阳市市属国有企业破产、改革改制和结构调整土地出让收入收缴使用管理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9〕14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高新管委会、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的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对贵阳市市属破产、改革改制和结构调整的国有企业(包括市属农业企业)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保障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资金来源和使用,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贵阳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破产、改革改制和结构调整的企业依法处置企业用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收缴和使用管理。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收缴
(一)市属国有企业破产、改革改制和结构调整的国有企业,其土地出让使用权价款必须全额缴入市级金库,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及按规定比例上缴省级分成后优先用于市属破产、改革改制和结构调整的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工作,不再按比例返还各区、县(市)。
(二)市属破产、改革改制和结构调整的国有企业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使用权收入全部缴入市级国库,企业职工安置资金支出一律通过市级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市属破产、改革改制和结构调整的国有企业不得采用抵扣、资产置换等方式变相抵减土地出让收入。
(三)市属企业土地处置未改变土地用途或未产生资金流转的可仍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贵阳市土地资产处置操作细则〉的通知》(筑府办发〔2004〕55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