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保厅、上海市环保局、浙江省环保厅
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和长江三角洲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评价标准(暂行)的通知
(苏环发〔2009〕23号 2009年7月31日)
江苏、上海、浙江各市(区)、县(市、区)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长江三角洲地区环境保护合作,共同提升区域环境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并结合长江三角洲地区环保工作实际,我们联合制定了《长江三角洲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暂行)》和《长江三角洲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评价标准(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要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反映。
附件1:
长江三角洲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推动长江三角洲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工作,提高企业环境意识,规范企业环境行为,保障公众环境权益,实现区域企业环境信息共享,提升区域环境管理水平,根据《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
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意见(环发〔2005〕125号)》、《长江三角洲地区环境保护合作协议(2009-2010年)》等规定,结合长江三角洲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长江三角洲地区,是指上海市、江苏省和浙江省行政区域。
第三条 上海、江苏、浙江三省(市)环保部门成立工作小组,依照本办法规定具体负责各自辖区内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建立和完善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管理协调机制,定期交流情况,按时汇总信息,报送评价结果。
第四条 长江三角洲地区执行统一的《长江三角洲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评价标准(暂行)》,推进区域企业环境监管一体化。
第五条 上海、江苏、浙江三省(市)环保部门参照国家评价范围确定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对象,鼓励其他企业自愿参加,逐步增加参评企业数量。国控、省控企业作为长江三角洲地区企业环境行为评价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