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次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申请。
第十条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职业指导培训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区县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申请》(表五);
(二)《北京市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申报花名册》(表六);
(三)《北京市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申请表》(表七)。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报的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告知原因并将申请材料整体退回。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退回材料按要求补齐后可重新申请。
审核通过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对区县职业指导培训情况,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期无异议的下达批复,按照失业保险基金拨付流程核拨职业指导培训补贴;对公示期有异议的,终止此次补贴申请,退回申请材料,责成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明情况并做出说明。
第十二条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加强对职业指导机构职业指导培训工作的检查,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职业指导培训补贴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向社会公开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的申请、拨付程序,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建立监督检查机制;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区县职业指导培训补贴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 各相关机构应做好职业指导培训补贴工作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冒领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的,按补贴申请渠道追回违规所得资金,追究有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9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2009年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已开展职业指导培训的职业指导机构,可以按照本细则申请补贴。
表一 北京市职业指导培训集中办班指导手工台帐
(人员类型: )
职业指导机构名称: 指导日期: 年 月 日
职业指导班名称: 指导老师:
姓 名
| 身份证号
| 性 别
| 户籍所在街道、乡镇
| 联系电话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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