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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指导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指导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人社职介发[2009]136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职业指导培训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京人社办发[2009]5号)的精神,我们制定出台了《北京市职业指导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职业指导培训补贴实施细则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
  北京市职业指导培训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指导培训工作,根据(京人社办发[2009]5号)的精神,结合本市职业指导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承担对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在求职期间开展职业指导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职业指导机构),可以享受职业指导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20元。补贴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纳入财政预算统筹管理使用。

  第三条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职业指导培训工作的协调、管理、监督、考核及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的申报与批复工作。

  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负责职业指导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及培训机构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申报材料及网上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

  第四条 对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本市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要分别开展职业指导培训。职业指导培训采用集中办班方式,对确需进行一对一具体指导的,可采用一对一指导的培训方式。

  第五条 开展职业指导培训要有相对固定的场所、设施及指导老师。职业指导培训内容包括就业形势、就业和劳动保障政策、择业技巧、择业观念等。职业指导培训老师须由具备职业指导师及以上资格人员担任。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及指导能力的人员担任。职业指导培训老师须由职业指导机构在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备案登记。职业指导培训时间每次不得少于2小时。

  第六条 职业指导机构在开展职业指导培训前,须要求参培人员认真填写《北京市职业指导培训手工台帐》(表一、表二)。采用集中办班方式开展职业指导培训的,培训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要将《北京市职业指导培训手工台帐》信息录入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职业指导子系统(以下简称职业指导子系统)。采用一对一指导方式开展职业指导培训的,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北京市职业指导培训手工台帐》信息录入职业指导子系统。

  第七条 职业指导机构向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职业指导机构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申请》(表三);

  (二)《北京市职业指导机构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申报花名册》(表四);

  (三)《北京市职业指导培训手工台帐》复印件。

  第八条 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须对职业指导机构上报的职业指导补贴申请材料,结合职业指导子系统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告知原因并将上报材料整体退回,职业指导机构将退回材料按要求补齐后可重新申请。审核通过后,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并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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