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湖南保监局《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9]51号 HNPR— 2009— 01044)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环保局、湖南保监局《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根据各地情况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省环保局湖南保监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长株潭城市群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中关于“支持保险资金参与两型社会建设,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新型保险业务的试点”的要求,为加强环境污染风险管理,现就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意义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突发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是维护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提高企业防范环境风险能力的有效手段。加快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设,是环境管理与市场手段相结合的有益尝试,有利于增强政府处理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控能力,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结合实际,制定方案,积极推动本地区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二、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范围
本次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范围是化工、有色、金属矿采选、砷制品、涉镉等高环境污染风险企业。试点工作时间2年(2009年8月—— 2011年8月)。长株潭城市群区域内的试点范围企业在2009年内争取全部投保,其他地区试点范围企业力争2010年年底前全面实现投保。
推荐省内具备条件的保险公司(分公司)作为保险试点机构,重点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开发、承保、理赔以及政策试行等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出台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作为强化高环境风险企业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纳入当地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体系。环保部门要将试点范围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和环境风险防范作为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并在核发和换发排污许可证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开展行业准入审查、上市环保核查、申报环保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工作中,大力加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宣传和推介工作。要督促企业认真履行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事故处理等责任,开展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企业和工艺设施的调查,充分评估其环境风险和影响,尽可能杜绝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遭遇突发环境事件,要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开展事故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确保污染受害者得到经济赔偿。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机构要把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加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基础工作,提供科学合理、优惠简便的保险方案,严格执行经保险监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环境污染事故及时提供理赔服务,兑现理赔承诺,切实维护投保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