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和规范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养老保险欠费与养老保险费(金)预留挂账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9]50号 HNPR— 2009— 01043)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为推动我省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改制工作,各地出台了养老保险欠费和养老保险费(金)预留挂账的政策。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政策不统一、手续不严格、项目不规范等问题。为确保全省养老保险费应收尽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清理和规范基本养老保险欠费、养老保险费(金)预留挂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清理,追缴清偿到位
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2006]178号文件规定的关于社会保险费用处理的政策等,只适用省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不适用改制企业和其他企业。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要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对2008年底前已作挂账处理的企业逐一进行清理,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
1、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共同负责省属国有企业欠费、预留挂账的清理。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企业欠费、预留挂账的清理。
2、对已经执行了挂账处理的改制企业、集体企业及其个人的欠费预留挂账,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清理并追缴到位。确实无法追缴到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清偿,或者据实核减个人的缴费月数及缴费额,并清退个人已缴纳的保险费。
3、对依法关闭破产的市州、县市区属国有企业欠费已作挂账处理的,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参照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2006]178号文件的规定,完善审批手续,即由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准数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见附件2)。其中,对已经发生的个人账户中的单位划转部分欠费挂账和个人缴费部分欠费挂账,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追缴到位。确实无法追缴到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清偿,或者据实核减个人账户的记账额及缴费月数。
二、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规范挂账处理项目
从2009年起,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国有关闭破产企业资产清算工作和资产变现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规范挂账处理项目,防止扩大政策执行范围。
1、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履行养老保险欠费挂账和预留挂账的审批手续,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养老保险欠费挂账和养老保险费(金)预留挂账。凡是国有关闭破产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养老保险费(金)预留须作挂账处理的,须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见附件1)。
2、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规范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养老保险欠费挂账的内容。对于国有关闭破产企业破产资产不足清偿的,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部分(不含按规定应划入个人账户部分)的欠费,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数据,当地国企改革办出具承诺函,经同级政府申请,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挂账处理。
3、关闭破产企业的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欠费不得作任何形式的挂账处理。
4、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划转个人账户部分的养老保险费,以及改制企业、集体企业的欠费和预留都不得作挂账处理,必须实缴到位。
5、按《
企业破产法》破产的非政策性破产国有企业不得挂账。
6、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个人账户的管理和监督,严格个人账户记账制度。对于单位缴费部分的养老保险费已批准挂账,但没有足额缴纳个人账户部分养老保险费的,不得记录个人账户权益。
三、全面核实数据,及时汇总上报
2009年4季度,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要组织人员对市州、县市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欠费和养老保险费(金)预留挂账情况进行全面核实,及时汇总上报省人民政府。
1、各市州必须对2008年底以前关闭破产企业养老保险费欠费挂账数据和养老保险费(金)预留挂账数据进行据实统计,并在2009年9月30日前,上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统计要求及分类见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
2、对不按时和不据实上报养老保险欠费和养老保险费(金)预留挂账统计数据的市州、县市区,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暂停拨付企业养老保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
3、全省国有企业破产改制工作完成后,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全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欠费和养老保险费(金)预留挂账提出处理建议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1:
湖南省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欠费和预留养老保险费(金)挂账申报审批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破产企业名称: 单位: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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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 ┃社保机构 ┃审核责任 ┃核实人 ┃
┃序号 ┃ 项 目 ┃ ┃ ┃ ┃ ┃
┃ ┃ ┃申报数 ┃核实数 ┃科(处)室┃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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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基本情况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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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破产基准日(法院公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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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二)企业所在地破产基准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 ┃ ┃ ┃ ┃ ┃
┃ ┃均工资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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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三)在职人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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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其中:破产时拟提前退休(养)人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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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四)离退休人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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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二、欠缴和预留情况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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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一)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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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1、已缴费截止日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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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2、养老保险费欠费清算截止日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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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3、欠费额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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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其中:①统筹基金部分(不含单位应划入个人账户部┃ ┃ ┃ ┃ ┃
┃ ┃ 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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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②单位应划入个人账户部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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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③个人应缴费部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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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二)应预留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金)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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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1、已退休人员应预留的养老金(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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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其中:预留到账金额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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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提前退休(养)人员、破产后符合特殊工种提前 ┃ ┃ ┃ ┃ ┃
┃ 18 ┃ ┃ ┃ ┃ ┃ ┃
┃ ┃退休人员、退职人员应预留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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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其中:预留到账金额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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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 ┃ ┃ ┃ ┃
┃ ┃ 3、提前退休(养)人员、破产后符合特殊工种提前 ┃ ┃ ┃ ┃ ┃
┃ ┃退休人员、退职人员应预留的养老金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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