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职业卫生违法犯罪案件进行查处;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反
《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涉及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无照(需办理前置审批的,由前置审批主管部门查处)或超范围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
(十)税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落实涉及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税收政策,督促用足用好国家制定的有利于职业病预防控制的税收政策,依法查处涉税违法行为。
(十一)环保部门:负责对涉及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环境污染及环境治理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十二)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负责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三、行政责任追究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总责;各级职业病防治监管部门在其职责分工范围内对本地区职业病防治有关监管工作负责;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保护劳动者健康和职业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履行职责不力而造成工作失误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使劳动者健康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一)各级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因工作失职、渎职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可以避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者进一步扩大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二)各级负有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的监管部门及依法委托的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渎职或重大过失,造成可以避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者进一步扩大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三)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因工作失职、渎职或重大过失,造成可以避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者进一步扩大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四)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渎职或重大过失,造成可以避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者进一步扩大的,对职业病危害事故责任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