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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九府厅发〔2009〕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九江市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七月三十日

九江市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8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一、主要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主要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健全职业卫生工作协调机制,研究部署职业病防治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2、根据国家、省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职业病防治规划,并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对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3、统一领导、指挥职业病危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本地区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4、依法组织对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进行查处,并实行行政责任追究。
  (二)各有关职能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定期向本级政府汇报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并提出工作意见、建议;
  3、依据职责分工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部署并组织实施;
  4、按照职能分工做好职业病防治日常监管和宣传、教育、培训及职业病防治科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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