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2008年度
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试点工作优秀县(区)的决定
(宁政发[2009]8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2008年,自治区农村小康环保行动各试点县(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要求,扎实开展试点工作,大力实施农村环境建设、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土壤污染综合治理与修复示范、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机食品基础建设、中小企业污染防治示范、环境优美乡镇及生态村创建、农村环保能力建设八大工程,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创建了一批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环境优美乡镇。
为了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试点工作考核评比为优秀的银川市兴庆区、固原市彭阳县予以表彰,并分别奖励30万元。受表彰的先进单位要再接再厉,发扬成绩,高标准、高质量地深入推进农村小康环保行动。希望各试点县(区)学习先进,赶超先进,以更加务实的工作,不断提升农村小康环保行动工作水平,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