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自治区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附件2:自治区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标准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1:
自治区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和完善全区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切实加强防沙治沙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林业局等部门省级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9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既考察沙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又考察治沙工作开展情况;既综合考核阶段性工作绩效,又督促检查平时工作。
三、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对象为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定防沙治沙目标责任书的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中卫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林业局可根据每个考核期沙化土地动态变化情况做适当调整。
四、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由自治区林业局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监察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牧厅组成全区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组),对各责任单位防沙治沙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综合考核。
五、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与实施全区防沙治沙规划相结合,每5年为一个考核期,在考核期的期中开展中期督促检查,考核期结束后开展期末综合考核。
六、中期督促检查在每个考核期的第3年进行,重点检查防沙治沙各项措施落实情况。中期督促检查之前,由各责任单位组织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在检查年度的3月中旬报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考核工作组在检查年度的上半年开展中期督促检查工作,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了解、现场调查等形式,检查各责任单位前两年防沙治沙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于检查年度的7月份将中期督促检查情况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中期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考核工作组及时向有关责任单位反馈,并提出整改意见。
七、期末综合考核年初,由责任单位组织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并将自查报告于3月底前报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