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办理建议提案绩效量化测评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府办〔2009〕30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中山市办理建议提案绩效量化测评工作细则(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有关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切实提高办理成效。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中山市办理建议提案绩效量化测评工作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实效,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中府〔2005〕1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进行量化绩效评价。测评细则如下:
一、测评对象
承办建议提案的单位,不包括纯会办单位。
二、测评时间
绩效量化测评按年度进行。
三、测评原则
测评采取百分制及附加分制(基础分100分,附加分60分)。
四、测评内容
(一)基础分(100分)
1.领导重视,责任明确;
2.按时办复,及时上传电子文档;
3.办理答复内容正确,措施落实,成效好;
4.答复件格式规范,无差错,无漏项;
5.办理结果及答复反馈及时到位;
6.主办会办单位积极配合,互相支持。
(二)附加分(60分)
1.承办建议提案件达到一定数量;
2.加强沟通和联系;
3.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4.认真报送办理工作信息。
具体测评要求及方法见《中山市办理建议提案绩效量化测评表》(附件)。
五、组织实施
(一)建议提案办理量化测评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
(二)纳入测评单位需在本单位完成办理工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自评,15个工作日内将自评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市府办建议提案科审定。
(三)审定结果经市人大选联委、市政协提案和法制工委审核后,由市府办在《建议提案办理动态》和中山市建议提案在线网站、中山市建议提案动态管理系统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