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奖促治”政策的实施,原则上以建制村为基本治理单元,具体治理任务可以落实到自然村。主要采取集中连片支持和分散支持相结合的形式。集中连片村庄应位于当地污染治理重点范围内,并尽可能配合污染治理重点工程实施;分散村庄主要包括存在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反映特别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的村庄,以及具有示范效应并已有一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基础的村庄。在重点整治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治理范围。
(二)整治内容
1、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1)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主要支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措施,用于饮用水水源地排污口拆除、截污及隔离设施建设、标志设置等。村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措施参照《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执行。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已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村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应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的规定,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主要支持根据饮用水水源地取水点位置、供水量、取水方式不同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截污及隔离设施建设、标志设置等。
2、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
(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主要支持城镇周边村庄纳入城镇污水统一处理系统进行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规模较大的村庄进行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居住分散的村庄进行小型人工湿地、无(微)动力处理设施、氧化塘等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2)农村生活垃圾处理
主要支持采用“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市)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置模式进行生活垃圾处理。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垃圾收集、转运设施等建设。
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技术参照《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 50445-2008)。
3、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主要支持对畜禽养殖小区和畜禽散养密集区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与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
4、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
主要支持对历史遗留的、无责任主体的农村工矿污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以消除工矿对村庄水环境、居住区、农田等的污染。
(三)成效要求
1、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满足《国家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或《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的相关要求,村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90%。